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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校毕业生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镇政府、经济服务中心,冶金工业园、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苏州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4〕116号)精神,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现就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每年招用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10人及以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劳动合同履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年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政策执行期至2015年底。
  二、《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张人社发〔2013〕40号)明确的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岗前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底。
  三、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的离校未就业本市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且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每吸纳一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与企业招用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至2015年底。
  四、毕业后一年内离校未就业本市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男55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其他
  1.上述政策中各项补贴与我市现行的就业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2.上述政策所需资金从再就业基金中列支。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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