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2018〕13号)精神,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张家港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940元/月调整为202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7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
3.用人单位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各镇(区)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和督促、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