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2018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张人社发〔2018〕54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8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保规〔2018〕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8结算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事项公布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2018结算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263556元(21963元/月),下限为33000元(2750元/月)。
2.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2018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档:2750元/月;二档:3523元/月;三档:4923元/月。
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18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3523元/月。
3.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2018结算年度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523元/月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7321元/月。
4.2018结算年度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上、下限按省人社厅规定执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289236元(24103元/月),下限为73080元(6090元/月)。
5.在2018结算年度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参保职工,按张政发〔2017〕42号文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为42276元/年。
6.以上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2018年7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7结算年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8结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1270元/年,其中:参保居民个人缴纳270元/年,市、镇两级财政补助每人1000元/年。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