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计划买房,银行办理贷款按揭时要求提供收入证明,于是找到了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要求帮忙开具。
在他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为不低于3500元。
实际上每月加上一些销售提成,王某大概能拿到6000元。
但是,银行方面要求月收入不能低于10000元,才能满足王某的贷款要求。
因此,王某和公司提出了虚开高收入的请求。
HR考虑到员工买房的紧迫性,觉得开个证明就能满足员工的生活需求,也很爽快地同意了。
过了不久,王某辞职了。
公司紧接着收到了王某的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裁决公司补足长期拖欠的工资,其中的证据就是先前盖章的收入证明。
员工用该一万元的收入证明,要求公司补足每月仅支付6000元不到的差额部分。
最终,仲裁委在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将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作为认定员工工资收入数额的合法证据,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