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8. 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9.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0.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11.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